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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珈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参加游学营活动意外受伤的诉赔案件,裁定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贾诉称,其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游学营活动。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入住宾馆。入住期间,其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贾认为,涉事公司系游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确实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其遭受的人身伤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鉴定费1430元。被告辩称,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通过分发安全手册、“小安全员在行动”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在游学过程中也会在餐厅、景点、酒店、报告现场等地张贴安全标语,随时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小贾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在入住宾馆后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划伤,故被告应就小贾之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虽主张小贾手部受伤系因其自身腿部有伤并错误使用玻璃门借力所致,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bat·365,故法院对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可以减轻责任情形的情况下,小贾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照百分之百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小贾医疗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鉴定费1430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穆祥桐

⚵(撰稿:荀玲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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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侯栋冰⚺LV7六年级
      2楼
      “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的价值意蕴与现实意义⚮
      2024/07/06   来自莱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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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成厚LV1大学四年级
      3楼
      记者手记:从北京到阿斯塔纳,由阿拜初识“伟大草原之国”🙁
      2024/07/06   来自益阳
      9回复
    • 狄学初📽LV0幼儿园
      4楼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
      2024/07/06   来自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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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航俊LV7大学三年级
      5楼
      “我拎包入住了保障房!”👒
      2024/07/06   来自上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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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姣彦🥘🍕LV2大学三年级
      6楼
      日本调查:36%的受访小学生视力不到1.0👺
      2024/07/06   来自旅顺
      6回复
    • 荆诚灵LV2大学四年级
      7楼
      直击湖南平江特大洪水🎓
      2024/07/06   来自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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